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各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