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各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