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企业订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