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集体协商主要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
企业与职工一方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也可以订立专项集体合同。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