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对企业及其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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