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咨询和监督。
集体协商双方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合同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代表均负有保密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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