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结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费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工作交接,归还用人单位的生产工具、技术资料等财物;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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