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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