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四十四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生效的集体合同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工会或者职工一方应当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