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
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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