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四十八条 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之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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