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四十九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