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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