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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