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