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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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
第二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
第三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四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条 各级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第五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
第七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监察管辖与职责
第八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八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人力资源...
第九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
第十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有权进入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对现场进行拍摄、录音,询问有关人员,调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不得披露...
第十二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
第十三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以及年度检查等方式。
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理由...
第十四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两名以上的监察人员共同进行。监察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执...
第十五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在一定期限内能够改正...
第十六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立案;
(二)调查;
(三)决定;
(四)制作行政处...
第十七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
第十九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