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六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或者控告,其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或者控告,其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