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
第七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七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监察管辖与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六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八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八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人力资源...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九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
← 查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