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九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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