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不得披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应当为举报人员保密。
监察内容与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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