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三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以及年度检查等方式。
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理由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用人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专项检查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越管辖权限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监察程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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