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有权进入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对现场进行拍摄、录音,询问有关人员,调取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挠、拒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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