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九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