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九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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