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七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