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八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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