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六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立案;(二)调查;(三)决定;(四)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五)送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