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医学科研、教学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