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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