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处置医疗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填埋。
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医疗废物运抵规定处置场所十二小时内采取焚烧等方式处理,并确保处置效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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