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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