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产生、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