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监督执法结果定期通报、监管资源信息共享、联合监督执法机制,提升医疗废物规范管理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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