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等,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并及时处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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