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场所,应当远离居住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公安司法监管场所、商场、宾馆、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保持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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