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场所,应当远离居住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公安司法监管场所、商场、宾馆、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保持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