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 第二节 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垃圾的处理,应当通过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可以进行资源化处理的,应当予以分类拣选和回收利用;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