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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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保证调水水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
第二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以下简称沿线区域),是指本省所辖向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水系汇水的区域...
第三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污染治理、水资...
第四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
第五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水污染防治...
第六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扶持与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章 规划与水质监控
第七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水质监控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水环境状况、污染...
第八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水质监控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计划。
省...
第九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水质监控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农业、渔业、林业、旅游等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第十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水质监控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体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调水...
第十一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水质监控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全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
在输水干线途经的设区的市行...
第十二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水质监控 第十二条 水体断面水质劣于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减少...
第十三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水质监控 第十三条 实行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和...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实行沿线区域分级保护制度。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水质的要求,将沿线区域...
第十五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沿线区域内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需要削...
第十六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沿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按照《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
第十七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沿线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规划建设再生水截蓄导用、人工...
第十八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
第十九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和保证调水水质的要求,...
第二十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应当全部排入城镇污水管...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设施改造或者...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进行脱氮除磷处理,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和污...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垃圾的处理,应当通过垃圾集中处理设...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设置排污口、扩大排污口或者改变排污口位置的,应当符合水体水质标准...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禁止与限制开发建设的产...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核心保护区内除建设必要的水利、供水、航运和保护水源的项目外,不得...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重点保护区内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严重的企业或者生产线,应当...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但仍对调水水质产生明显影响的造纸、酒精、化工、淀...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煤炭、矿山、冶炼等用水量大且易于回收使用的企业,应当建设相应的截...
第三十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节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生活污水、垃圾、油类、...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节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在沿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节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在其他区域内从事...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节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实行南四湖、东平湖湖区功能区划制度和人工养殖总量控制制...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节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向输水干线排污的饭...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节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的设备和...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节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实行河道底泥清淤疏浚制度。
河道底泥对调水水质产生较大...
第四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对已经遭受污染或者破坏的重要生态...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在河流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野生动植物重点繁育区、水土保持重点保护区、重要渔业...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三十九条 实行湿地修复和保护制度。在南四湖、东平湖的入湖口、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其他重要区域...
第四十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四十条 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其他库区和水域内,应当规划培植一定区域的水生植物带,开展具有净...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四十一条 推行生态农业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并规划...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四十二条 在输水干线和沿线区域主要汇水河流两侧,应当规划建设一定宽度的护岸林带。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提高废物的资源化与无害化利用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