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沿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按照《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执行。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前款规定标准、超过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或者对调水水质产生明显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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