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公安、水利、渔业、安全监督等部门备案。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减轻或者消除危害等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按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公安、水利、渔业、安全监督等部门备案。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减轻或者消除危害等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按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