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沿线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规划建设再生水截蓄导用、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并配套制定和实施防污调控方案,保证调水水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