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 第二节 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和保证调水水质的要求,组织建设城镇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并加强对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市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开发中的污水管网,应当按照雨污分流和污水资源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已建区域应当逐步对现有污水管网进行改造或者建设截污管网,实行雨污分流。
城市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开发中的污水管网,应当按照雨污分流和污水资源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已建区域应当逐步对现有污水管网进行改造或者建设截污管网,实行雨污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