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 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煤炭、矿山、冶炼等用水量大且易于回收使用的企业,应当建设相应的截蓄回用设施,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