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 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但仍对调水水质产生明显影响的造纸、酒精、化工、淀粉、印染等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排放的废水实施资源化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