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 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重点保护区内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严重的企业或者生产线,应当依法予以关闭、搬迁或者停止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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