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 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核心保护区内除建设必要的水利、供水、航运和保护水源的项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原有的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于调水前拆除或者迁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