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