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 第四节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节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实行河道底泥清淤疏浚制度。
河道底泥对调水水质产生较大影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清淤疏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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