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 第四节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节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向输水干线排污的饭店、旅馆或者其他旅游、娱乐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拆迁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