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 第四节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节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的设备和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并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在港口、码头、船闸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或者通行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油污、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的建设,由港口、码头、船闸的经营单位负责。
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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