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 第四节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节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在其他区域内从事规模化养殖的,应当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对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用地膜等农业生产残留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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