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在河流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野生动植物重点繁育区、水土保持重点保护区、重要渔业资源保护区等对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应当规划建立相应的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
在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禁止采砂。
在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禁止采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