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三十九条 实行湿地修复和保护制度。在南四湖、东平湖的入湖口、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其他重要区域,应当规划修复和建设相应范围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逐步退耕还湿、退田还湖、退池还湖。
对现有的天然湿地和已建成的人工湿地,应当采取措施予以重点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湿地和核心保护区内从事造田、圩田、筑田、挖池养鱼等破坏湿地的行为。
对现有的天然湿地和已建成的人工湿地,应当采取措施予以重点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湿地和核心保护区内从事造田、圩田、筑田、挖池养鱼等破坏湿地的行为。